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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6-05
                                                                 

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扶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昌龙宏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贵公司,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

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建设和发展,扶持入园的青年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昌平区相关政策,结合示范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入驻示范园并办理属地工商登记、属地纳税的入园企业。

第三条 入园企业在示范园内承租办公用房的,自办理完毕属地工商登记之日起,按照园区管理机构核定标准享受房屋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按0.5元/建筑平方米/天、第三年按1元/建筑平方米/天”的优惠条件(不含水、电费)。

第四条 入园企业对承租房屋内部进行经园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装饰的,按所承租面积50-1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现金补贴。

第五条 入园企业吸纳第一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并在昌平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年度给予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最低缴费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年检的,免收企业开设登记过程中的登记费、工本费及两年的年检费用。

第七条 示范园管理机构设立青年创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按照《意见》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确定为优秀创业企业的入园企业,给予1至1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通过与昌平区政府委托的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入园企业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参照《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自入园企业属地工商、税务注册之日起2年内,其通过各种税收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金额全额奖励给该企业。从昌平其他区域迁入示范园或者已经享受昌平区政府制定的其他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园企业,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条 入园企业符合国家、市、昌平区有关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将为入园企业积极争取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搭建如下公共服务平台:

(一)为入园企业提供综合业务服务。包括各项行政许可类、服务类事项的免费代办、政策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

(二)为入园企业提供市场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市场指导和推介,做好入园企业为区域内大中型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服务的衔接工作。

(三)为青年创业者提供免费创业辅导。主要包括项目咨询、项目辅导、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导师推荐和创业交流等服务。

(四)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物业服务。员工用餐以及会议室、复印机、传真机等公共办公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均给予一定优惠。

(五)以区发改委融资大厅为平台,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包括为优秀创业企业、优秀创业项目引荐投资机构;开展针对创业企业的融资、经营等方面的辅导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于园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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