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第三十六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
2、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逐步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区内重点领域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青年自主创业,完善、规范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北京市以及昌平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008〕38号)和昌平区《关于惠民助企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京昌发〔200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区级预算安排,额度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是指企业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方式取得银行和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融资活动。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共同管理。
第二章 贷款贴息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贴息范围和方式
在昌平区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且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方可获得贷款贴息。
(一)支持重点经济领域发展。属于昌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旅游会展业、现代流通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的中小企业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20%。
(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经过昌平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考评、并获得信用等级三星级至五星级的企业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依次追加贷款贴息比例为10%、20%、30%。
(三)鼓励青年自主创业。凡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或经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推荐的青年创业企业,经区发改委与相关部门审核后,贷款金额200万元以内的,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50%;贷款金额超出200万元以上部分,参照上述(一)、(二)条执行。
第七条 企业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获得同一笔贷款贴息达到其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
第八条 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年限连续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并参照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贴息额度予以补贴。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贷款贴息以申请企业最后利息结算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展期和逾期均不再享受贴息。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每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日为六月三十日,区发改委在次月(七月份)开始对全部贴息资金申请进行统一审核。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备案
企业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三十日内,向昌平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大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进入贴息项目备选库。
(二)申报
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含)的,在完成全部还款付息后的三十日内,登陆《昌平中小企业网》(网址:http://cp.bjsme.gov.cn)下载并填写《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送区发改委进行申报。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期的,首次申请贴息需要完成连续12个月付息,二次申请贴息需要完成全部还款付息,其他申请条件同前。
(三)受理
区发改委收到企业贴息申请后,根据相关条件和材料准备情况,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昌平中小企业网》进行公示。
(四)审核
区发改委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具体补贴方案,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区财政局予以确认。
(五)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在核定确认补贴企业和补贴方案后,将补贴资金统一经区发改委拨付到补贴企业。
第十四条 材料要求
(一)办理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相关资格确认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银行借款合同。
(二)申请贷款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
3、企业有关资格确认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银行借款合同;
6、企业贷款利息单等还贷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
8、申请信用体系建设贷款贴息的企业应一并提交《昌平区中小企业信用考评证书》;
9、申请青年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的企业应一并提交: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的证明材料或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出具的推荐函。
上述第3—9项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原件待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经查证属实,责令企业退回全部补贴款项,并永久取消申请本细则所赋予的贷款贴息资格,同时将不良信息予以公开披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昌平区企业贷款补贴担保费的相关事宜按照《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的规定执行,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中小企业 贴息 实施细则 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1:
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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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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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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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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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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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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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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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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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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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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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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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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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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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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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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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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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贷款贴息支持 |
□ 重点领域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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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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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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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承 诺 |
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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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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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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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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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附件2:
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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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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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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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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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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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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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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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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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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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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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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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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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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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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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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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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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帐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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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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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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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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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利息结算日基准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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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贷款已享受其他政府部门贴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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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贴息支持 |
□ 重点领域主导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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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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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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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承 诺 |
财务主管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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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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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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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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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意 见 |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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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申请书正反面打印,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单位加盖公章。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